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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1/11/13  点击:271


       

本文发表于《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20年24期

商平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8-042-02

摘 要 当前,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突显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诸多问题,例如普遍存在一股独大、治理主体权责不清、董事会建设不完善等问题,这些不仅影响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制度完善,而且也掣肘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及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本文尝试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出发,对其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资参考。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建筑施工企业发展与日常运行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也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我国当前企业法人治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使其在现代企业制度搭建、法人治理水平等各方面存在欠缺,从而制约着企业健康循环、和谐可持续的发展,若想摆脱掣肘,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正视问题,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搭建,进行企业固有经营弊端的解决。

一、完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实意义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对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主体之间进行协调、制衡的一整套企业管理制度。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不仅是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潜心培养的重要手段。从宏观角度看,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其在面临改革深水区、攻坚期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国有企业管理质量水平的必要手段,通過国企改革,能够在使其获得高质量、高品质发展空间的前提下,提升其在国内外的综合竞争力。从微观角度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能够帮助提升在施工企业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可有效帮助企业建筑施工管理者做出更加正确的决定,优化企业决策机制推动企业法人结构之间构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理想状态,突破以单一领导管理模式的负面影响,确保其决策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进而让其实现更好的发展[1]。

二、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股一股独大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筑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并且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其产权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然而,传统发展结构和发展模式的遗留性影响仍制约着股权的实际控制状态,导致大多数股权仍旧被国资委控制,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更多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当下普遍存在的现状是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骨干人员由于其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尚未融入到股权当中,并没有实际的持股权,最终导致股东大会偏于国家层面,并且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也很难对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与制约,导致企业发展效率不高,很难实现以科学的制度管理来推动企业发展的目标[2]。

(二)治理主体之间权责不明

我国当前国有建筑企业公司制改革逐渐完成,已形成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主要管理模式,但是企业的管理存在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已逐渐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企业管理层中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之间并未形成良好的权责制约机制,相互管理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叠,导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多种职能不清,分别下达管理措施而导致多头决策和交叉管理等落后的管理行为,也存在经理层相应权利受限、监管权利过于宽泛的弊端,促使企业管理制度成为了企业快速发展的包袱,制度缺乏了有效的可操作性。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缺陷是影响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因素。

(三)董事会建设待完善

在我国国有建筑企业中,董事会是核心职能部门,应该得到规范、科学的建设,以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更好的承担企业战略部署及决策制定的重要职责。而当前部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董事会建设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局面,普遍体现于人员安排不合理的状态,由于外部董事的占比过低,很容易失去对董事会决策辅助的实际功效,从而使其决策失去了公正与客观性。除此以外,在人员构成上,该企业领域也存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人员重叠的现象,致使企业模糊了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经营权限,出现董事会无法进行对经理层有效控制的局面。

(四)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例如公路股份在改制之后,仍旧存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股份方面占绝对优势的局面,导致相关成员无论在构成和决策方面受到较大影响,最终致使企业的运行和发展不能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良性发展。例如,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为了代表出资方对企业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职权及行为的有效监督,但我国国有建筑企业并未形成完整的监事会管理结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并且监事会成员综合素养不高,导致监事会成员由于缺乏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知识的了解,进而降低监事会进行监督的有效性。

(五)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权利制衡作用发挥不明显

我国有建筑企业正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朝着公司制的方向发展,企业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影子,在其改革的过程中普遍缺乏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缺乏了主体制约,则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权利出现失衡,很难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权力均衡体制,从而难以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3]。

(六)经理层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随着当前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职业经理人逐渐进入到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因此职业经理人为了能够有效提高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则希望能够在企业内部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管理模式。但当前管理模式的改革仍然处于初步阶段,大部分国有施工企业经理层市场化不高。普遍存在经理层管理人员由上级任命的状态,内部选拔机制不够科学,外部通过市场化的人才选聘机制不完善,导致市场高素质的高级管理人才难以进入。与此同时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也缺乏完善的奖励刺激机制,难以充分调动经理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成为人才流失的一大诱因。

三、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优化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股权结构

作为企业法人结构治理的关键性基础,股权结构起到促使法人治理结构良性发展的推动作用,而现实情况中,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股份独大的状态严重影响到国有企业经济市场化,所以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可以将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以此来减弱国有股份独大,而导致企业经营不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现状,从而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由政治治理转向经济治理。在股权结构变更过程中,通过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入股、有效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以及发展大法人股东制度等有效措施,进行各股权之间的结构关系的有效处理。首先可以确保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入股,通过股权分散,让国有施工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持有股份,进行企业人员与企业生产效益之间利益的结合,从而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通过管理层激励机制的完善,可有效借助股票期权等经济利益来刺激管理层的积极性,管理层做出更加正确的管理决断和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并且还有利于我国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

与此同时,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发展大法人制度,积极推进法人股东担任控股股东,可有效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有效性[4]。

(二)形成法人治理結构的制度保障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企业法人治理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改革成效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其内部管理章程的切实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修订确保党委领导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切实发挥核心作用,让国有企业能够依法发展。此外,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治理模式的优化,进行治理主体自身职业权限的明确,实现不越规、不缺位的良性协调,避免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因主体责任不明而出现的治理混乱局面发生。总之,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要通过梳理依法治企、法人治理意识的树立,推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的实施。

(三)加强董事会的结构性建设

作为完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董事会的结构性建设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董事会在企业建设与管理中的定位,通过对董事会工作职能的细化完善来明确其权责,确保董事会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能够通过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等机制的完善来实现最终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民主性。此外,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对董事会成员进行结构优化,通过拓宽董事会成员的遴选渠道,进行外部人员配比的增大与内部成员的合理选拔,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在企业内部进行能力突出者的人员选拔,进而优化成员配比的构成,让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董事会成为更广泛的群体成员的权益代表。

(四)创新监督方式

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在于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并且进行对出资人的定位把控,为了确保监督机制的完善以及监督方式的创新性发展,监事会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自身组织建设的加强,让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监事会从成员、比例上符合相关的制度要求,实现其构成人员的专职化和合理化,并且要通过上级直接负责薪酬及免责工作机制的搭建来确保其监视工作的独立性。此外,还需要赋予监事会足够的管理权利,能够将监事会与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相隔离,以此来保证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这样就可以有效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减少企业内部权力相互影响勾结的问题。在进行监督体系有效完善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将职工代表大会与监事会有机结合的方式,提升企业内部民主监督的群众基础,从而辅助民主监事会的监管职能。

(五)通过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焕发经理层活力

经理层人员的有效管理是实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辅助性措施,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从市场中或者企业内部吸纳更多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才,对其进行契约化管理和制度化考核,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期培养来提升经理层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对其进行内在潜力的充分挖掘,以此保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活力。

四、结语

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在充分结合其现实发展状况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化改革,并紧紧围绕现存问题,进行针对性调整对策的提出,以此为出发点,实现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综合实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沙汉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33).

[2]顾汉卿.国有参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初步探析[J].法制博览,2020(11):171-172.

[3]毛志诚.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23):13,15.

[4]王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的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2019(3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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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文化杂志社编辑部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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